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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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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八章 一塌糊涂(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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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四十五贯,以及米每日二升,这并非是一个很高的价钱,但是证据显示黄桐并未收到所约定的盐本钱。

    而之所以他没有拿到所约定的盐本钱,完全是出于官府混乱管理制度,官府要承担主要责任,故此本庭判定,是由于官府违约在先,导致黄桐面临生存危机,只能贩盐求生,其行为不构成贩卖私盐罪,当庭释放,并且警署要立刻归还其收缴的盐和钱。”

    “好!”

    “判得好!”

    “不愧是张庭长。”

    百姓们犹如在烈日之下,饮得甘露,十分畅快,激动地振臂高呼。

    而那些官员则是目瞪口呆,还能这么判吗?

    判官府责任?

    你难道不是好像他还真不是。

    政法已经不是一家人。

    这!

    “我反对!”

    正当这时,苏辙突然站起身来,“根据律法而言,黄桐贩卖私盐,是证据确凿,即便官府有责任,皇庭也应该依法判决,而不是应该擅自改变律法,张庭长应该没有这权力吧。”

    张斐的权力根据一些案件补充条例,同时可以酌情给出判罚,但不能说随意修改条例。而且盐法事关重大,更是不能修改。

    “本庭没有改变任何律法。”

    张斐道:“根据盐法,贩卖私盐十斤就要判处死刑,不是贩盐者判死刑,那么首先要确定一点,黄桐所贩之盐是否属于私盐。

    而在朝廷的最新的盐法中是这么解释的,朝廷以盐本钱四十五贯,米二升,换取盐户必须每年上缴十二万斤盐,以及盐户必须将多产之盐出售给朝廷。苏检察长,本庭长可有说错。”

    苏辙点点头道:“没错。”

    张斐又道:“可所有的证据证明,黄桐并未拿到足够的盐本钱,以及每日所得米二升,且造成这一切的原因,责任并不在他,方才所有的证人都是含糊其辞,回答的不清不楚,关键是没有白纸黑字记录下这些扣罚原因和金额。

    所以,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黄桐不应得到约定的盐本钱和米,那么换而言之,就是官府先没有遵守之前的约定。

    同时在这条盐法中,也并未说明,在朝廷不遵守约定时,盐户还得履行之后的职责。那么根据契约法原则,当一方不遵守约定时,另一方自然也是不需要遵守的。

    所以,黄桐所贩卖的不是私盐。”

    陈琪长大嘴巴,崇拜地看着张斐,这样也行?

    不亏张大珥笔。

    “我没意见了。”苏辙坐了下去。

    其他官员也都憋着不做声。

    要辩吗?

    那就来啊!

    看看你们是不是合法克扣盐户得盐本钱。

    拿证据出来。

    这肯定会将自己给辩进去。

    因为官府账目上的支出,是足额的,一文钱都不少,这一点张斐没有说。

    可是张斐突然瞧向他们,道:“另外,本庭长也要奉劝官府一句,最好是将规定清清楚楚写在纸上,盖上官印,如此才能有法可依,而不要放在嘴上,相信你们也都知道,君无戏言,指得官家,而不是在坐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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