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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这两家公司成立时,都挂靠在万山市经委旗下。
当时公司有近2000员工,来自全国各地,在效益鼎盛的时候,公司还招来了好几个国内外知名院校机械专业电梯研究的硕士生----招揽优秀人才加盟、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引进外资……陈锦洪在电梯业做得有声有色,成为了国内外知名的“电梯大
正当陈锦洪卷起袖子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他万万没有想到当初催生企业的“红帽子”,已经变成了一颗危险的“定时炸弹”。
本来,在一九九二年邓小平南巡后,政策逐步开放,红帽子”企业曾经发起过一轮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公司化改革。那时是诸如陈锦洪这样的红帽子公司“脱帽”的一个好机会。但只顾“埋头拉车,不顾抬头看路”的陈锦洪,却没有那份远见卓识,错失了脱帽良机。
于是,在一九九三年五月,在面对兴业集团公司和美国著名电梯企业展开全面合作,陈锦洪和万山市经委在高层任命、和股权转让等利益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并且一直僵持不下的时候,
万山市经委决定免除陈锦洪兴业公司总经理职务,改任公司副总经理。
一九九三年年七月十二日万山市经委又下发通知,决定免去陈锦洪副总经理职务;接着就以兴业集团的名义,免去陈锦洪兴业装饰公司、兴业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职务,并先后变更3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派人强行接管了兴业旗下的3家公司。
这意味着,陈锦洪从此被扫地出门,从身价千万的老板,变得又成了一个一无所有的穷光蛋了。昔日的财富,也成为黄粱一梦。
陈锦洪被免去职务后,公司从此也陷入了一蹶不振的状态:电梯、冷气、装饰等业务停顿了下来,公司在外的一千多万元债权无法收回,中美合资电梯工业区的厂房、和仓库里几百万的进口电梯物资,甚至价值近3000万的土地,也都被100万元贱卖……
不到半年的时间,曾经辉煌无比的兴业,顿时成了一副空架子。
听到这里,马林倒吸一口冷气:“啊呀,五儿,要不是听了你的这几句话,我可就差点变成了了咱村里的千古罪人啊!
罢、罢、罢,这个红帽子咱不戴也罢,这压根就是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啊!看来这世界上就没有白吃的好果子啊!”
第五卷 辉煌 第一百四十章 沉重的“红帽子”
“五儿,你说,那个陈锦洪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他怎么肯善罢甘休呢?!那可是他一手独自闯荡、拼搏打下的一片江山啊?!”
马林唏嘘之余,对陈锦洪的下场还是感到十分不解:“这可是在新社会呀?!哪有这么巧取豪夺的呀?!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可以和他们当地有关部门打官司呀!我就不相信,权还能大过法去?!”
吴永成苦笑着:“二姐夫,你也是四十多岁的人了,怎么连这个道理也看不懂哪?!这个官司怎么打呀?!”
对于陈锦洪的这个案例,吴永成那是记得非常清楚的,因为在经济界中,这个案子被誉为“中国行政第一案”。
事实上,即使陈锦洪知道政策也无济于事,脱下“红帽子”绝非易事。万山市经委当时负责此事的相关人士,至今还坚持为:“兴业公司是集体企业,不符合改制条件。”
而陈锦洪从被免职的那一天起,就不服从当地经委的行政命令,几次到各级政府反映情况,甚至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各级政府对于陈锦洪的情况反映,一纸公函又发回了万山市来处理,可万山市却认为,当时兴业集团已经出现了巨额亏损,企业在走下坡路,经委觉得陈的经营理念和思路出现了问题,为了挽救企业才作出重新任命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兴业是集团所有制企业,企业负责人本来就是经委来任免的。”
昔日热闹的工业园已经荒草丛生,未竣工的厂房里面布满了蜘蛛网。
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把陈锦洪的“电梯工业航母”的梦想击得粉碎,电梯巨人------兴业集团也就此倒下,渐渐淡出人们地视野和记忆。
信函反映、拒交公章、登报声明……能想到的一切抗议手段,都被证明无效后,陈锦洪决心和万山市经委打一场民告官的行政侵权索赔案。
在之后地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陈锦洪向万山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万山市经委所作的免除兴业集团旗下三个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3家公司注册资金共计1100多万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漫长的诉讼之路。
因为陈锦洪的这场官司中涉及到了巨额索赔,因此一时间轰动全国,加之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该案被称为“中国行政第一案”。
同时,在学术界引发了一场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的讨论。陈锦洪一开始就遇到了难题,注定了这是一场拉锯战。万山市中院先是对陈锦洪呈交地《行政诉讼状》既不予签收,也不予立案。在陈锦洪看来,这场官司,他的对手是整个政府,当中牵涉的人事太过复杂,难度可想而知。
但陈锦洪并没有因此退缩。他先后二十一次向万山市公检法、党政机关提出申诉,经过陈锦洪不断向万山市中院和GD省高院申诉,花了1055天,万山市中院终于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了立案决定。
而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对于遇到的这种情况,陈锦洪曾经无奈地说,“碰壁已经习以为常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评价此案,“有案不收,对诉权保护不力,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导致告状难,既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法院严肃执法地形象。”
万山市中院受理此案一年之后,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开庭审理此案,二OOO年六月二十八日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陈锦洪的诉讼请求----原因是陈锦洪已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起诉法律主体不适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起诉后等待了四年多的结果却是如此,陈锦洪不服,向GD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OOO年七月二十三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陈不服,继续上诉至最高院。
二OOO年六月二十四日,万山市中院根据GD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申。
庭审中,陈锦洪当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万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亿人民币顿时引起全国轰动。
1.6亿的天文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
提出索赔后,陈锦洪也被一部分人质疑故意炒作。
“其实,本金加利息都有这个数!”曾经亲自受理过陈锦洪企业登记注册地万山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科原科长刘锐泉谈及陈锦洪时很是惋惜:“兴业当时是万山相当不错的企业,如果没有那场风波,老陈说不定已成为GD省的首富。”
五个月之后,万山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万山市经委作出的任免决定,但对陈提出的行政赔偿诉求不予受理。
直到二OO三年12月12日,GD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万山市经委对陈锦洪的两个任免通知属行政违法,依法予以撤销,但对原告提出的1.6亿巨额索赔仍然不予受理。
GD省高院的终审结果还就陈锦洪关于企业性质的界定问题,作出裁决,根据工商局原登记地企业性质,认定兴业集团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同时,GD省高院就行政赔偿诉求作出答复:陈锦洪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万山市经委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了他个人的经济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
对于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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