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 第 13 部分阅读(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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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价飞涨和战乱造成了老百姓流离失所,许多妇女从乡村跑到上海恰恰是因为她们羡慕妓女的生活:“从事淫业,日子过得风光舒适,对邻近乡村中窘迫度日的劳动妇女着实很有吸引力。”尽管研究者注意到性服务行业实际上是有诱惑力的,但妓女上了法庭或到了警察局却绝不会这样供认,庭审场合本身排除了这样的可能。 与所谓性服务可耻而非具有吸引力的说法相一致的是,妓女们往往不把她们的工作性质告诉给她们所供养的家里人。从乡下来的妓女告诉她们的乡里乡亲自己在做佣人,由于她们回家探亲时衣着光鲜、出手阔绰,村里人还觉得当佣人真的有钱可赚。邵美亭是一个来自宁波乡下的未婚女子,1947年,她在上海德龙烟厂找了一份临时的工作,可是当工厂停业的时候,她告诉警方说,“我因德龙烟厂关闭后生活无法维持,只得沦落为私娼。本想做数月后返乡去。我父母并不知我做此事情。”尽管邵也相信当妓女是一件有失身份的事情,但她还是拒绝了警方将她送到某慈善机构的建议:“我不能去,因家中父母年迈,妹妹尚幼,家中无人照顾。”家在上海的妓女往往也有同样的倾向,一是对她们的职业保密,不让家人知道,二是愿意干下去。陈英于1948年因无照卖淫被捕,她对警方说,她必须抚养她的老母、兄嫂和外甥。“我母亲不知道,因为我是白天做生意,晚上回去住,母亲以为我在外做工。”陈说她不愿找其他的活计,“因为别的工作不够维持家庭生活,每每想到母亲年老,日夜啼哭,心里不忍。”许多妇女因失去了工作、找不到别的工作而当了妓女,或是认为当妓女就是196能得到的最理想的工作;这些人对维系家庭关系仍是至关重要的。 即便是那些被卖到妓院或被典当而从事淫业的妇女,交易本身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断了家庭关系,尽管19世纪末时卖人契约的语言写得明明白白——该女子一旦卖出,应断绝与家庭的一切联系: 买卖一旦成交,她将被带走,她的名字也将更换,她长大成|人后将服从买主的意志,做他要她做的一切事,无论那是体面的还是不体面的。倘若违迕,必严加处置。在对她本人的全部利害作以上的托付后,她将永远断绝与其家庭的一切关系,并永不翻悔。若遇死亡事故,双方都将认为是天意,绝无任何抱怨。 不过,许多买卖交易并不像这一合同那么正式,做到一笔成交,它们造成的矛盾冲突在法律系统中亦时有所见。例如在1920年,一名叫徐定义的女子在会审公廨状告其妹夫将她妹妹卖入娼门,造成她娘家与婆家两家对簿公堂。徐募集资财为其妹赎身,她妹妹则要求并被获准离婚。(会审公廨随即宣布该案审结,将那男人释放。)该女人不愿被卖这一点显然是该案审理时的关键,她得到了娘家一方的支持。但其他庭审案例则不宜视作女子挣脱由其家庭招致的契约责任,而应看作是其家庭重申对于该女子的控制权。在1929年的一个案例中,一男人听中介人说他的妻子找到了一份当佣人的工作。约半年后,由于阴历新年将至,他就去找她回家料理家务。中介人则说她已经将他妻子卖了,给了他200块钱,要他再娶一个,他于是告到了法院。甚而还有这样的情况: 是丈夫自愿将妻子卖掉,却仍然还要分享她们的收入;在一个案例中,一姓齐的男人,在1931年那年把他妻子卖了,得了240元。五年后,他妻子获得了自由,但她仍然干妓女这一行。1936年,齐在街上看见了她,竟向她勒索1000元。她拿不出钱来,他便伙同一些人把她关进一家旅馆里,直到警方发现将他们逮捕。  
第七章 人口买卖(五)
被典押的妓女与持续的家庭关系 与卖妻卖女不同,家里把女人典押出去从事娼妓业,就好像是把女人的身体当作一种经济资源去开发,197不是将它放弃。(作出这一决定有什么内在的机制,女人在其中参与到什么程度,通常的材料中都语焉不详。)在20世纪30年代,典押的做法至少是实行的,尤其在低等娼妓业中最为普遍,而有些材料说一半或一半多一点的妓女属于这一类情况。此类交易就像是典当衣服或家里其他值钱之物一样,在城里的穷人当中,这样的交易也很普遍。爱德华·亨德森这位公共租界的公共卫生署官员在1871年对典押交易作了最翔实的描述。他解释说,被典当的女子的父母或主人会以她一半的身价将她抵押给一家妓院。譬如说,她的身价是200元,他们就能借到100元。然后,他们将她每月所挣的钱(比方说,她每月能挣20元)与妓院院主对分(拿到10元),并用所得份额的一部分来还4%的抵押贷款利息(4元)。老鸨提供食宿;父母或主人则有权得到她获取的任何礼品。这样的安排对照料一个贫穷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能给他们提供一大笔钱,接着还有虽不算多却相对稳定的进账,而且还省去他们一个人的饭钱。亨德森补充说,把女人抵押出去的人家(在他所提到的那个案例中,是女人的丈夫)很可能继而把她又卖给妓院,以获得更大一笔钱。 到了20世纪,典押过程更加化简;女人可作为借贷的担保物。借贷期间,她没有任何自由,对她的收入也没有控制权,她的收入由妓院的老鸨掌握。这种作为抵押品的妓女称作“包账”,以同那种从老鸨处得一个短期借贷的妓女(“带挡”)相区别,后者是以她所挣得的钱抵债。典押期限通常为二到三年,虽然有一法庭审讯的报道曾提到过一个八年期的典押案例。典押的钱数则从1920年时的40元一节度(约四个月)到1929年时的400元管好几年。1937—1938年的一项调查发现,被典当的妓女比被卖掉的妓女价钱要高,这或许是因为妓院主无须对她负有没完没了的责任;他或她只要对她最能赚钱的三四年加以控制,而后即可将她打发。妓院老鸨如果想连本带利赚得更多一些,她或许会愿意一上来就多付一些。另一方面,典押女儿的人家往往也想多抵押一点,因而也会使劲抬价;而出卖女儿的人家往往都是到了万不得已的绝望境地,已经无法讨价还价。 到了20世纪30年代,随着要求变革的呼声的高涨(参见第十和第十一章),甚至连指南手册上也开始用谴责性的语言来概括那些对妓院生活的细致描写,198尤其是在涉及被拐卖和典押的妓女问题时。在对卖淫业日益否定的大气候下,被典当的妓女也被看成是与被拐卖的一样的受害者。新闻报道总是说起妇女被其父母、兄长或丈夫典押到妓院,她们设法逃脱,后又被法院遣送到希望之门,使她们不再受她们家庭的控制。有时候,从事典押交易的家人也会被判刑入狱。 但是,被典押而从事性服务的妇女在许多重要方面仍与那些被变卖的姐妹们不同。由于这种交易本身还保留了与家人的接触,这些被典当的妇女仍可以在典当期满后回到她们的父母或丈夫身边(尽管有指南书的作者忧虑地指出,到这种时候她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已经染上了性病,“她这一生也就完结了”)。有的父母了解到他们的女儿处境恶劣,也有让她们解除合同的。例如,1917年,有一个15岁的姑娘,她的父母把她典押到一家高等妓院中学唱功和表演技艺(显然是当雏妓);他们后来控告一老鸨,因为她让一嫖客使这个女孩破了身。这一类诉讼并不局限于高层妓女。1920年有这样一个案例,一16岁女子被她母亲典押到一家野鸡妓院,说好是只从事招待客人事宜,而老鸨则试图逼迫她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于是母亲想把她要回。(她因典当女儿而被判罚款50元,老鸨则因逼迫该女做妓女也被罚款50元。)但有报道说,这种因女儿失身而大怒的做法其实也可能是为得到经济上的好处。在1924年的一份小报报道中,一穷极潦倒的男子与他的情人将他们的女儿典当给一老鸨,得款500元。契约上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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