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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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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第 79 部分阅读(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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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公司筹款还债,以了结此事”等又哄又骗的语言诱导下,未能将本身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在法庭上陈述清楚。诚然,本申请人知道的真实情况也很有限,因为主要的欺诈性行为是由两被申请人共同做出的,本申请人不可能全知道。

    本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贷款,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双方签订的两份分别落款时间为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及相关手续,是虚假的,是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及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本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的;两被申请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鉴于以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撤销(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对该两案予以再审,改判本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安延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看官:这篇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全文的措辞显然比工业村委的《申请再审书》要温和得多,而且更占有材料和证据,真的应了一句“有理不在乎声大”。

    夏天详细琢磨文中的根据,其基本事实还是站得住脚的。而且它只说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作为借款方的7900万元的贷款是不真实的,没有说岸尾公司拿出29栋房产抵押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的行为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夏天认为是实是求是的。因为当时服务社还没有正式对外营业,岸尾公司的房产证就已经拿到了湖贝服务社人事部门的铁柜里。而在此前,安延公司还与岸尾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双方合作开发汽车城用岸尾村房产融资的协议书,怎么不是岸尾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还有一个问题,也让夏天陷入了长考:“洪虎他们对自己做了五次笔录,但在该申请书上只字未提,只在附件中作为证人而摘录了证词。那么,专案组不在文章中写上我的名字有什么玄机呢?是疏忽了,还是有意的避开,以期我在决策应诉时做出对他们更有利的较大的回旋余地?”

    而《再审议申请书》上提到的另一个公司——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因其担保行为被说成是替罪羔羊,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他是通过担保行为实现的得利者。但是作为银行方面则是有口说不出,因为只要一解释,恰恰印证了岸尾村说的:是银行与金凯歌公司相互利用、相互勾结,作了虚假担保。

    夏天将该《再审申请书》复印了三份,两个行长各一份,自己留一份,还剩一份准备给法律顾问郝文婷。以便待大家都推敲完原文后,开会研究对策时,有充分的应对准备。

    也就是该材料分发给行长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夏天正在赶写着准备中院开庭的《关于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陈作业打电话给夏天:“老夏,我现在在中级人民法院,你帮我查一下,一年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夏天说:“好的,你不要放电话,我马上告诉你。”

    陈作业说:“我要准确的。”

    夏天拿出文件夹,打开利率表,说:“陈行长,是月息12。078‰。”

    陈作业重复着说了一句:“12。078‰月息。好了!”说完放下了电话。

    夏天想道:“估计是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的拆借案开庭了,陈行长在独自忙这事。他被当年的同学折腾成着样,也是不值。看来,还是‘少吃咸鱼少口干’的好。”

    夏天在继续写着准备打印的文件,由于王显耀近来不是经常到支行来,夏天还叫韩小妞编好了文号,只待行长签发后就立即打印成文。当时的文稿是: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56号

    关于宝安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4月至6月贷款给我行的股东之一的深圳市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并提供举证材料(见附件)。

    一、贷款有关情况。

    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因合作筹建汽车城项目缺乏资金,于1994年4月至6月间向我行累计贷款21550万元,其中,1、以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名义贷款4650万元,用岸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29套房地产建设权作押。2、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贷款16900万元。首次签合同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呈报宝安规划工土局核批的岸尾村工业用地15。5万平方米作抵押。在具体操作中,因为该地块没有交清地价,无法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但时,服务社考虑到与岸尾公司的股东关系,采取一边贷款,一边办手续,一边催还款的办法操作。截至1994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前来稽核时,岸尾公司在我行的贷款余额仍有8900万元,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于1994年7月12日下达稽核结论指出:“抵押物不实。你社贷款给岸尾公司18笔贷款,金额16900万元,6月20日余额8900万元,是以土地作抵押,但无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此后,深圳湖贝服务社确实也想了不少办法,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在8900万元贷款余额中,采取的补救措施有:①以存入发展银行的1000万元企业存单质押贷款1000万元(存款到期已兑付还款)。②以安延公司78辆商品车质押贷款2000万元。当时扣下三证和车钥匙在银行存放(后因海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走,服务社又与岸尾公司和安延公司商量寻找新的担保人。1995年6月14日,深圳湖贝服务社与岸尾公司和有定期存款的中山市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覆盖原合同。③剩余5900万元贷款,由深圳湖贝服务社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签订担保合同,并详列了担保贷款的清单,以此覆盖原土地抵押贷款合同。上述补办手续的过程是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为防范风险,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办理的。是对岸尾公司借款还款后的余额进行合同完善。因此,原借据数额高于合同数额不奇怪。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于1995年8月1日正式更换深圳湖贝服务社的领导班子。更换前,服务社原负责人多次与岸尾公司、安延公司、金凯歌公司商量进一步充实抵押手续。岸尾公司从未对贷款提出异议。此前,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稽核组于1994年6月以专项稽核的方式深入岸尾公司,岸尾公司亦对贷款持肯定态度。湖贝支行新领导班子到任后,多次约请了岸尾村委两届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前来商量还贷事宜,双方均气氛融洽,颇具诚意。起诉前,我行于1997年8月19日送达(97)03号《深圳市民银行贷款逾期通知书》,岸尾公司亦办理了回签确认手续。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参加调解的岸尾公司的代表对借款不持异议。

    二、举证附件清单:

    1、贷款给岸尾公司帐户的根据(借据收方凭证18张);

    2、1995年4月30日还款400万元的凭证一张;

    3、岸尾公司划款支票13张;

    4、岸尾公司是湖贝服务社股东的证明材料一份:

    5、岸尾公司与安延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两份:宝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批复;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的合作合同。

    6、贷后检查催收材料两份:1995年6月10日更换担保合同;1997年8月18日逾期通知书。

    7、原借款合同七份;

    8、银行进帐单12份。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下午,行长室人声鼎沸,两个行长和郝文婷均在。这是因为陈作业和郝文婷参加了上午中院开庭的湖贝支行与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拆借案的庭审,回来后集中在一起,一是向王显耀这个当家人汇报案情,二是商量行止。王显耀听完郝文婷的庭审介绍,心里显然很不高兴,担心这宗有手尾的案件迟早会缠上身。

    夏天在走廊上能看到行长办公室的动静,以为他们聚在一起是一个机会,正好讨论岸尾公司的再审问题。于是,他拿了写好的文件便往行长室走去。

    在行长室里,陈作业和郝文婷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坐在王显耀大班台的对面,而是在作为会客室一部分的真皮沙发的对面,也就是王显耀座椅位置的较远的侧面。王显耀看到夏天到来,在不动声色地一边用铅笔在本子上写着什么,一边对夏天说:“坐吧。”

    夏天看见王行长无精打采地在写着什么,估计心情不好,自己坐在沙发上,与郝文婷、陈作业互为对面。这时,王显耀开口问道:“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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