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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并鼓励专管信贷人员发挥创造性,一有问题,立即双线上报:在向我报告的同时,将情况直达行长。
四、坦率地说,我对市民银行充满感情。市民银行成立后,我侧重从事“两清”工作,上有行长,下有信贷人员,但我充分发挥才干,解决了不少疑难问题,受到系统上下的肯定和支行党内、外群众的普遍拥护。总行于1997年7月和1999年7月两次表彰我为市民银行优秀共产党员;并被表彰为1998年度市民银行先进工作者。
1999年下半年,当支行新任行长准备不用我的时候,我曾经在1999年冬《给黄鹿行长的信》中,谈到我不计较个人恩怨为市民银行工作的态度,以及人民银行、市审计局、市民银行对服务社(支行)贷款的稽核结论及文号。据说,当时黄鹿行长将我的信批转给总行副行级以上干部传阅。2000年1月26日,湖贝支行写了《夏天同志离行有关事宜》的文件,要我签字。该文件称:“……此后夏天同志与市民银行无任何关系和经济纠纷。”并盖上了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大印。
我要特别指出:如果有人把旧贷款收不回的责任推到我头上,或者戏弄法律,编织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栽赃陷害,我坚信深圳的政法机关会还我公道和清白的。这个所谓的“案子”,不论弄出多少似是而非的假象和离奇古怪的“证词”,我想,清者自清,人们将会看到我在三八股份公司贷款的管理上,以及个人品行上,都是过得硬的。也不难发现一个为市民银行的生存而辛勤耕耘了六年的优秀共产党员的严谨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当然,还有高风亮节与宽广胸怀。这也是我在信中轻声问市民银行的黄鹿行长:对市民银行来说,我是否成了“廉颇老矣,尚能饭否”之人的初衷。
我十分愿意尽我所能配合政法部门查清事实真相,还我清白。就像我过去积极支持中纪委、兄弟省市政法机关和市内公安机关所做的一样。我表态:判断问题是与非之根据的材料,你们如有需要可来电来函向我索要。但我也向你们建议:作为国家公安机关,不应过深地介入同样是作为公司法人地位的各商业银行的清收呆帐贷款的日常工作。清收旧贷款,也许是现在的市民银行领导班子仍然要支付的一笔学费。我想,查找湖贝支行贷款户资产,挖掘潜在资产项目,以实现清收效果,应该找像陈作业等仍在市民银行的知情的同志。陈作业是在湖贝支行职务较高,在职时间最长,且利用人民银行影响监督贷款项目,甚至可以一票否决贷款的人,对三八股份公司也非常熟悉。
在此,我还要特别提醒公安机关:应该倍加珍视和维护我辛勤劳动的义务和权力,因为我上有73岁高龄的、而且生病的母亲,要靠我日出而作的劳动供养。
谨此函达!
抄报: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个忠诚的共产党员:夏天
2003年5月17日
文章写好后,夏天秉持一贯的怀疑态度审视了两遍,觉得已经将公安局的问话提纲的核心内容囊括在文中。便将文稿放进公文包里,匆匆下了楼;来到早先看到的江南大道旁的那家文印店,请店老板尽快将文稿打印存盘并发传真到解丰的公司。随同传真的还有一张夏天自己画的如何找到公安经侦部门及案件经办人的路线图。
话说深圳收到传真的当天晚上,樊吉祥、解丰和樊婷、樊娉姐妹阅读了传真,详细推敲后认为并无不妥,决定明天就派人送到公安局去,而给纪委的则放后一步,看事态发展再斟酌送与不送。与此同时,将传真件下方的“抄报: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覆盖后再行复印数份。
第二天,这份材料被送到了深圳市公安经侦分局黄警官的手上,他在详细看了该材料内容后,觉得能与最近几天调查的结果相互佐证,便放进了案件卷宗。以便供处长审查时作判断。
而远在梅州的夏天,则于当天下午由在梅州市公安局工作的、资历不低的干警樊辉亲自开着夏天的轿车,经205国道,再拐向乡间小道到了平远县城休息,不提。
在经侦分局的一间办公室里,带着近视眼镜的李景宽处长正在全神贯注地审视着部下送来的有关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立案前期的调查摸底材料。
他看完后陷入了深思:在金融领域,这几年是各种经济案件多发的时期,如果以一年365天平均接警来算,一天还不止一宗,几乎让经侦部门忙得不亦乐乎。有些银行简直拿报案当投诉用,像市民银行的建华公司贷款案,一会儿报诈骗案,一会儿又撤案;过了几个月又报上来了,简直让人捉摸不透。就说市民银行系统吧,这几年没有少折腾,少说也报了上百个诈骗案,有的案情还真是匪夷所思、扑朔迷离。
上个月,陈山石送来了这宗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金融诈骗案,好在我们经侦部门调查方案做得细;半信半疑地罗列了三十条调查提纲,通过半个月的调查摸底,接触了两个贷款经办人,走访了公证处、国土局,一轮调查下来,发现了与陈山石当初讲的不少不符点:
首先,这是一宗经深圳中院判决并生效付诸执行多年的贷款纠纷案,而市民银行在报案时有意瞒住了这一层。
深圳中院的判决书在引述抵押方的答辩词云:“被告五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没有给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贷款担保有关书证,抵押声明书是假的、无效的,本案是一起经济诈骗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给我公司造成的不良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法院的结论性意见是:“……抵押贷款合同(1500万元)及其补充协议(增贷350万元),实际上是两份独立的贷款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原告要求三八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五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达公司要求原告及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
这份判决书是于九七年三月下判的,而当年市民银行既没有被抵押人引入经济诈骗案的套路上向公安局报案,也没有提起上诉,而是选择了申请执行。难道市民银行法律处那帮专家是吃稀饭的?而事隔六年之后的今天,才报诈骗案,有点耐人寻味。
其次,该案的焦点是:在签订了合同后,没有办理任何公证和抵押登记便取得了贷款,而事后补办手续也不是湖贝支行报案时说的那样,由夏天一手办理,而是另有其人,夏天根本没有去国土局参与此事。
第三,银行贷款给三八公司,显然另有所图:要求三八公司组织6000万元定期存款,以摆脱银行自己的困局。这说明:是银行与企业为了各自目的,互为利用的关系。
第四,看来夏天其人也不像想象的那样,悄无声息地离开市民银行的。他作为市民银行的优秀共产党员,专门留下了手笔,而且让市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们都签了字。这说明,夏天也不是等闲之辈。从夏天写给政法机关的《说明》来看,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软中带硬、棉里藏针,对我们经侦部门提出了忠告,这点不能不引起高度注意。那种在办案过程中,帮企业和银行收回了债款,就有相应的办案费或奖金的想法和做法,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李景宽处长从座位上站起来,继而理出了头绪:“全民控股企业向银行贷款……,帮银行组织巨额定期存款……,判决书的表述与生效判决,正处于执行阶段的经济纠纷案……,当事人的证词……,夏天给市民银行领导的信……,优秀党员与市纪委……,以诈骗立案与追收呆帐贷款的有机统一……,公安经侦部门的角色……”
后来,这位在经侦分局有儒将美誉的李处长,将右手夹着的一支烟,放进了嘴里,猛吸两口,吐出了几个烟圈后,把手中的香烟放到烟灰缸中掐灭,果断地说:“冷处里,暂不跟进。”
几天后,夏天了解到樊婷因对事情的进展摸不着边而产生了焦虑情绪。于是,利用一个晚上时间,从平远打电话向庄宇了解:经侦部门因为三八股份公司的案子跟他联系过没有?庄宇的回答是:“没有。”
然后,他又挂电话到王显耀家里了解情况。出身于政法战线的王显耀听后,很热心地问:“经侦分局谁管这个案子?”
夏天说:“也不知道他们的头是谁。但负责调查了解这个案子的年轻人倒还是中规中矩的。我估计市民银行内部有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报案,或许为了捞取清收奖金或者政治资本。”
王显耀说:“我们的两个部下李朝阳和任尔为,只有李朝阳管这摊事,任尔为分管安延公司的清收。他们现在也是走投无路,要收回一万元来都比登天还难。”
夏天说:“有那么难吗?如果真是这样,倒让我想起了最近读明史时记住的一句话:‘自崇焕之死,边关益无人理,明亡征已矣。’哈哈!”
王显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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