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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由于赋役苛重,百姓多有被迫逃亡,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国家财政陷入危机。
神宗万历年间,为了解决赋役不均和征收混乱的税制弊端,首辅张居正开始推邪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在于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田赋、徭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用银雇人充当。
“一条鞭法”的推行,在中国古代税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将过去的所有税目合并为一条,并将徭役折银摊入地亩,既简化了税收名目和征收手续,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较大地削弱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又由实物税转化为货币税,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商税是明朝税收的另一大重要的来源,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
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费,按船之大长阔,定其税额。
对于关税,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
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至明穆宗隆庆年间松开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
为了加强对商税的管理,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大明律规定:凡城镇乡村的商贸集市和海港码头,都由官府设置的人员专门管理;凡客商匿税及酒醋店铺不纳税者,笞五十,货物一半入官。为了奖励告发偷税漏税者,还将没收货物的十分之三给予告发人。
对客商船户发给“印信”、“文簿”,登记其籍入官。
此外,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否则,以不足数额的多少分别给予笞杖刑的处罚,并强制完税纳官。
韦宝有了这么大一片地区的管理权之后,可以把赋税和商税,还有租用船只,海阅运费,都放到海防钱庄收取。
这样的话,海防钱庄可以预收很多银子!
韦宝不但可以预收银子,还可以正式让地会纸币进入关内时常。
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不但重视国内税收立法,而且对外商载货入境做了严格的规定。
在明朝以前,历代都有货币管理规定,而且铸造和印制货币的权力始终掌握在国家的手郑
任何危害国家货币制度,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打击。
进入明朝以后,商业活动更为活跃,货币流通量增大,需要有更多的货币作为支付的手段。
为此,《大明律》首次设立“钱法”、“钞法”专条,确立了宝钞与铜钱并行使用的制度。
按照其规定,各种钱币并行使用,不得重钱轻钞,违者处杖刑;伪造宝钞,不分首从,一律处斩,没收财产;窝主、知情者、使用者与伪造者同罪;描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私铸铜钱者处绞,匠人同罪。甚至还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废铜的行为,违者各笞四十,以防止伪钱的铸造。
这些法律规定,对保证国家货币的正常流通,稳定经济秩序,发展商品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英宗正统年间,大明宝钞贬值,政府放松用银禁令,银钱公开流通。
此后几代,由于私钱庞杂,铜钱轻重不一,成色各异,制钱、私钱、白钱三者之间的比价差异大,变动多,兑换业更为发达。
如嘉靖时大开铸炉,钱币名类繁多,单是制钱就有金背、旋边等几十种名目。
在此情况下,贩卖铜钱和私铸私熔更多,乃出现若干专营铜钱兑换的金融组织,称为钱店,又叫钱铺、钱庄、兑店、钱肆、钱桌或钱摊。
嘉靖八年,私贩铜钱猖獗,朝廷下令禁止贩卖铜钱。
导致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钱桌、钱铺等“私相结约,各闭钱市,以致物价翔踊”。
明万历五年,庞尚鹏奏准设立钱铺,是为钱铺法定之始,以市镇中殷实户充任,随其资金多寡,向官府买进制钱,以通交易。
明末,钱庄已成为一种独立经营的金融组织,不仅经营兑换,还办放款,供给签发帖子取款的便利,原来在两地联号汇兑的会票,也成为钱庄发行有钞票性质的信用流通工具。
此外,若干规模的兑钱铺、钱米铺等,在农村相当活跃。
随着钱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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