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 第 15 部分阅读(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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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和性服务。民国时期的上海,黑帮与警方相互勾结,它们之间的联系由于共同的帮派、利益和经济收入而愈加牢固。成功的老鸨都跻身于这样一张关系网中。 被指控的老鸨 对妓院经营者的民事起诉与刑事诉讼相比更是家常便饭。一位从20世纪10年代到20年代一直观察会审公廨庭审的外国记者这样写道:“无数所谓的中国‘歌女’和妓女为获得自由而诉诸法律、控告她们的主人和老鸨,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当妓女或她们的客人递上控告老鸨的诉状时,问题不在于老鸨217对她的妓女是否拥有所有权这一点是被认定的,而是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这种所有权。 诉讼中很重要的一项涉及到妓女要同老鸨终止关系,这往往是(但并不都是)因为妓女要从良结婚引起的。19世纪末时,妓女如想离开那坚持不让的老鸨,则可以告官求准,只要她偿还了老鸨当初买她或赎她的那笔出资即可。老鸨有权获得这笔钱财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如果老鸨被发现有违反法规之事,那就给了妓女一个获得自由的机会。例如1917年有这样一个案例,妓女王月英与其客人吴锦堂结为相好,从此不愿与他人同床。她的老鸨逼她就范,这就违反了不得强行逼迫卖淫的规定,王自己进了希望之门,老鸨被罚款30元。1921年,就在公共租界发起要妓院领取营业执照的运动后不久,有一个老鸨不让一警察为一花烟间妓女赎身,将她转到另一家没有执照的妓院干活,等于将她藏了起来。那妓女不干,她于是就以这家妓院没有执照为由,自己去了希望之门。(该案例中的警察出资赎人显然是件很普通的事,所以没有引起什么评论。) 高等级的妓女如需终止与老鸨的归属或典当关系,往往会聘请律师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她们还会利用现有法规所规定的不许从事这样那样的卖淫来胁迫老鸨放她们走人。记者兼小说家的包天笑曾描写了一位名叫朱榜生的“护花律师”,此人在20世纪初异常活跃。一名15岁的高级妓女找他帮忙,因为她的老鸨逼她与她不喜欢的客人发生性关系。朱对她盘问后发现他的一个姓郑的老朋友曾对她表示过好感。于是朱说服郑在他诉讼期间替这个女人付她的生活费。朱把这个女人转移到一家旅店,嘱咐她离开妓院时千万别带贵重的衣物和首饰,以免被人指控说她偷盗。老鸨发现姑娘不见后,却不敢报警,因为她怕给妓院带来麻烦。不久,朱捎信给她说姑娘已控告她虐待她,逼迫她。他邀请老鸨前来谈判,说她犯了两大罪过: 一是将良家女子卖入娼门,二是让一名幼女出卖童贞。他威胁说警方会干预,她会坐牢;她说她为抚养这个女孩已经花了一大笔钱,她还指望着她以后能给她挣回她的“棺材钱”。最后,朱让姓郑的追求者付给老鸨400元,218赎回了那姑娘的自由。朱的名气因此而大增,许多想离开妓院的高等妓女都来找他帮忙。 1929年小报上报道的三个案例也表明高等妓女打官司的类似模式。在第一个案例中,一高级妓女先被典押给一个老鸨,后老鸨将她买下,并偷偷地把她的童贞卖给了一名嫖客,这使她大为恼火。因此当嫖客把她带到一家旅馆并要她留宿时,她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请来了一名律师。老鸨眼看要失去对该妓女的控制,便从妓女的抽屉中偷了700块钱。此时,律师在报上登出一份公开声明,宣布该妓女与老鸨一刀两断,因为老鸨为了赚钱而诱使她与另一方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看来,律师提出指控使老鸨受罚,目的是要她不再向妓女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第二个案例也涉及一名被典押妓女的开苞权。一老鸨说服一雏妓与一嫖客上床,答应给她多少多少首饰和现金。然而老鸨瞒着该妓女向嫖客要了相当大一笔钱,她自己占有了绝大部分,妓女欠债时,就连她要付给裁缝的车衣钱也不肯给她。妓女一怒之下逃出妓院,请了一个名律师为她打官司讨回自由。这律师名气极大,引得数家大报都报道了他应聘一事。该诉讼也是控告老鸨逼迫妓女违背自己意志接受嫖客的开苞,如果老鸨不放该妓女,他们就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与此同时,他们又表示愿意与老鸨谈判私了。该妓女还非常新潮,她宣布一旦得到自由就将到一所女子学校去念书。 在第三个案例中,一名受雇于老鸨、生意非常红火的高级妓女,聘用一名律师告她的养母,要求脱离滥用权力的养母,因为正是后者同老鸨谈聘用条件的。妓女答应给她养母一笔钱作为补偿,这钱是一个喜欢她的客人给的。结果,律师达成以下的调解: 她母亲同意以后不再干涉她的日常生活,但在她从良结婚时,必须告诉她并给她足够的钱,以保证她安度晚年。她母亲同意了这些条件。但是,那妓女却没有立即结婚,她母亲显然是等不及了,竟跑到那妓女家中偷了她的首饰。在这一案例中,法庭的判决并没有指控母亲违法,而是承认她因为养育了那个妓女而有权在那妓女从良结婚的时候获得经济补偿。 在这些案例中,219所有的争讼并不是因为老鸨雇佣妓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而是老鸨究竟在什么时候才能要求妓女提供性服务,以及从中能得到多少好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所起的作用与在其他涉及合同的谈判中没什么两样,聘请他们的妓女在法律面前并不像是做了什么亏心事似的抬不起头来,相反,她们运用法律来提高自己的地位。当律师们指控老鸨违背了某某法规,他们并非认为当老鸨完全违法,而是要迫使她们或引诱她们作出某种让步。总之,妓女和老鸨的行为举止都好像这法律就该听任她们去用,而不是限制她们的行动的。 聘请律师控告老鸨违法并不限于妓女所为。在1929年被广为报道的一案中,事主赵秀英出身破落官宦家庭,其母为贫困所迫,将她典入绍兴的一家高级妓院。根据该新闻报道,她后来又被土匪绑架,再一次被典卖到了上海的一家野鸡妓院中。赵不仅屡遭毒打,而且在典押期满后仍被她的老鸨非法扣留,又签了一个“卖身契”,使她永远归老鸨所有。(故事暗示尽管赵出身书香门第,但她本人却因为不识字而受骗。)她与一个相好的客人逃跑,但一直怕老鸨用那个合法的合同来找她,于是就请了一个律师,状告老鸨无照经营妓院,买卖人口,逼迫良家女子为娼——而所有这些都是违反刑法的。据新闻报道,该老鸨亦聘请一律师,对簿公堂,但最终结果如何,报道未再提及。 妓院的嫖客对老鸨拥有妓女的权利也是认可的。但当某个嫖客想买某个妓女做妻妾而老鸨不允时,那就要对簿公堂了,而这样的冲突在各个等级的妓女中都会发生。例如,在1875年,一个卖劈柴的小贩花了50元定金从一个老鸨那里买下一个妓女,这女人是他在一家花烟间遇到的。按法庭证词记录说,那老鸨拿了钱却不让他与那妓女立刻结婚。法官听了他的申诉后,让一个警察去告诉那老鸨,她要么让他们立刻成婚,要么退钱,否则就得吃官司。(那男人的要求不作数,因为老鸨和那妓女都说劈柴小贩从来没给她们任何钱。)在这个案例中,法官的警告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老鸨是拿了钱,那么她必须让那个女人走——但如果她没有接受那笔钱,220那她就对妓女继续拥有控制权。其他的一些庭审案例包括有的老鸨想从妓女身上多要一点“卖身钱”,而客人则想尽量少付;或有的客人想把某妓女买走,而老鸨则非要那妓女保证,决不另立门户、与她竞争。会审公廨当即同意开庭审理这些案例;其作用显然只是从量上对老鸨的要求加以限制,但并不对她们的合法性提出挑战。 妓女只要能证明自己是被迫进入娼门的,即能得到法律的援手而逃出娼妓圈。民国时期的许多庭审案例都是围绕着这样的争论,一般都是由妓女或她的亲戚提出,说她并不是自愿投身妓院,或他们并不是自愿将她卖到那里的。而老鸨们则一般都对上述说法提出反驳,说这些女人都是当作寄养女卖给她们,或典当给她们当妓女的。因为典当和买卖是契约交易,所以老鸨们往往都能在法庭上拿出签字画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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