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二奶"杀手的自白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二奶"杀手的自白 第 1 部分阅读(第4/4页)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请访问最新网址:m.xlawen2.com
提醒自己,时时刻刻都在严格自律,我是中国私人侦探行业中最早吃螃蟹的人,必须自觉用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所谓的行规自律、所谓的制度建设、所谓的市场准则都得靠我们自己去探索与完善。  我信奉这句话: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全靠我们自己。  2002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调整商标分类注册范围,允许公民以侦探公司名称注册商标以来,“侦探”作为一个职业已为国家工商部门所确认。这样一来,人们对私人侦探是否合法这一基本理念的认识从根本上得以扭转。2003年5月,我顺利地在上海注册了“魏武军侦探公司”的商标,现在任何人通过互联网以“魏武军”为关键词搜索,都可以在我的网站看到我的注册文件。  在这之前,我曾想注册一家侦探公司,于2002年10月,专程从上海回到户口所在地成都,名正言顺注册“魏武军私人侦探公司”,但遭到了拒绝。原因在于:允许商标注册,并不等于允许公司注册。一盆冷水无情地泼了下来。  我从来不讳言自己是私人侦探。从开办协力民事调查事务所那天开始,我就自豪地宣称自己是私人侦探。当时——包括到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保守一些的媒体不敢称我为“侦探”,而含混称为“民事调查人”。更可笑的是,圈内的一些人,他们明明在从事私人侦探职业,但对“私人侦探”的称谓却闪烁其辞,好像“私人侦探”是违法犯罪的代名词,被人称作私人侦探就会大难临头了一样。

    第二节 我与律师(1)

    如果让100个私人侦探来考律师,90个考不上;同样,让100个律师来考私人侦探,90%不合格。  律师属于“白领”,私人侦探属于“蓝领”,要从事重体力劳动。律师制胜的法宝是法律知识,私人侦探制胜的诀窍是社会经验、勇气、魄力。私人侦探和律师一样,要有社会责任感,正义心,不然很可能沦落为犯罪分子,或者演变成黑社会的成员。  “私人侦探的处境类似于‘盗版’或者‘黑车’,能做不能说。”有的人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我们职业的外部环境,我觉得说这些话的人不是井底之蛙,便是信口开河,因为他们混淆了是非。“盗版”与“黑车”之类的行为侵犯了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私人侦探的行为却刚好相反,不仅能做,并且用不了多久就可以说,而且可以大说特说了……至于政府的态度是可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而改变的,因为市场经济需要,人民群众需要,它不改变是不行的,任何新生事物都产生于法律之前,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作为先行者,应该具有为真理而斗争和牺牲的勇气和胆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今天,中国的私人侦探事业必定会纳入正轨,步上康庄,对此我有足够的信心。  世界私人侦探历史证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各有所长,不仅缺一不可,而且相辅相成。10年来,我和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发生冲突,相反还有合作。例如有一次在云南某地,公安机关迟迟没有抓获通缉中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委托我进行调查。我跟踪犯罪嫌疑人直达其巢|穴,公安机关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前去抓捕,合作非常成功并且非常愉快。  在全国各地, 我曾经配合新闻媒体与律师和法律专家面对面进行过交流,在争鸣与争论中,我增长了见识,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同时也让我从另一个侧面来观察自身和自己从事的工作。在一些关键的法律关系诠释上,由于国家对私人侦探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并无明确界定,也无现成的法律条款,所以在关于私人侦探的理论认识上大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方和反方均从本行业的角度和利益出发,很难克服局限性,但是,在当代中国,唯物主义毕竟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实践出真知,事实最权威。我有数百个案例的实践经验和10年的实践活动,任何理论家与我辩论,都必然会无一例外地屈居下风。近几年来,我先后在湖南、重庆、上海、江苏等电视台做谈话节目,反复地与反方代表辩论,曾把不少当地的权威人士弄得下不了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认为不是我的对手没水平,而是他们没有实践。尽管编导们都说“精彩,但过分了”,我仍然认为实践出真理,真理最权威。  我与专家学者辩论最多的话题是:隐私权问题,即“隐私权”与“知情权”哪个更重要。我先举了一个例子, 一对恋人到广州某妇幼保健院做婚前检查。结果检查出男方患有梅毒,医生建议其先行治疗后再结婚,男方担心女友得知这一情况后会离开自己,认为这是个人隐私,要求医生为其保密。但女方坚持要求医生告知其男友婚检的真实情况。究竟男方隐私权重要还是女方知情权重要?院方左右为难,最后在女方的坚持下,院方告知其事实真相,女方随后与男友分手。男方为此找到医院要求赔偿,院方大呼冤枉。  对于这个情况,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具体解释,院方同情男方则侵犯了女方的知情权,而告诉女方事实真相则会侵犯男方的隐私权,怎么做似乎都会引起官司。  我把隐私分为“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如果是“非法隐私”就不受法律保护,我的行为就不算侵权,算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行为。既然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那么对于过错的一方,既然已经违法,就没有隐私可言。并且我国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帮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也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调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委托人要求你去调查配偶的婚外情,你的调查表明对象是清白的,但在调查过程中你有意无意地了解了他她 另外一些“无害”的隐私。这算不算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呢?  这应该算侵犯了他人隐私,我承认。 对于这种情况,我觉得可以用上“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句话。我是调查对象配偶的合法代理人,我的工作可以解除这个婚姻内部的毒瘤,维持婚姻的本来意义;作为代价,调查对象的确在我面前暴露了一些隐私。但是更重要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果不及时化解家庭生活中的致命矛盾,这些矛盾可能升级,不仅会使配偶双方受到伤害,还可能殃及其它的家庭成员,甚至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孰重孰轻,一目了然。  当然,我们有严格的终身保密制度,委托人的任何个人资料都不应有丝毫的泄漏,至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调查对象的隐私,我们也会妥善地加以保护。  成都中法律师事务所的何佳林先生是我的朋友,他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禁止公民取证,也没有禁止公民委托他人取证,只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有权取证。因此,只要公民自愿委托“私人侦探”取证,“私人侦探”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就是合法的。“私人侦探”的取证性质就和律师差不多,只不过“私人侦探”的调查方式具有隐蔽性而已。

    第二节 我与律师(2)

    200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生效,该解释中首次确定,诉讼当事人偷拍偷录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这一规定给民事诉讼特别是离婚案件的受害方带来了福音,解释一生效,就发生了妻子雇人将不忠丈夫的行为拍下,作为离婚索赔的证据,最后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我与律师最深入的一次探讨,是与成都市律师协会的副会长、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曹军律师的一次对话,我们两人都很客观,对话之中都为对方留有余地,碰撞的火花到处飞溅,让参加电视辩论旁听的许多政法学院的学生听入了迷。 ?

>(本章未完,点击进入下一页)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