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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杀手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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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杀手的自白 第 1 部分阅读(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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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使调查结果(如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的资料)也具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  很多人都在问我,私人侦探这个行业在中国是否具备合法性?我从事的工作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有冲突?我这个角色和律师有什么关系?与警察和保安又有什么关系?  还有一些记者总用一些敏感的词儿来套我,我告诉他们千万别用“侦破率”、“侦破”、“侦查”之类的词儿,这都是我的忌语,我只是在做“调查”。在我的工商执照上,法定的经营范围就是“民事调查”和“经济信息调查”。  我一直不认为我从事的职业不具备合法性,我认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都具有调查权。“侦查权”和“调查权”这两个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侦查权属于国家刑事侦查主体,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强制性的一项权力,包括调查、调取、传唤、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为,含有不可抗力之性质,由特定机关或部门行使,代表和体现国家意志。而“调查权”是为了了解事实真相而开展查错、搜集、取证等活动的权利,不具强制力,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我确实没有“侦查权”,但拥有“调查权”。  设想,一位妻子想去调查自己的丈夫是否忠实,谁会质询她有没有“调查权”?反过来说,这正是她的“知情权”!而我,就是这位妻子授权的代理人。正因为我们没有“侦查权”,所以采用的都是“合法手段”。公力救济总有设计不周全、力所不及之处。另外,一些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也需要私力救济来补充。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一些调查所、私人调查所已经来国内开展业务了。近年来,随着中国私人侦探的国际知名度不断提高,中国已经吸引了国际侦探界的目光,有的国际巨头(年营业额达到数十亿美金)已经制定了针对中国民事调查市场的发展战略并开始付诸实施。据美国《时代周刊》透露:英国一家著名侦探公司已于2002年进驻上海;美国最负盛名的“克罗尔”和“平克顿”侦探公司也将其大中国地区总部设在上海;还有数百家港台侦探公司,有的早在3年前就随港台投资商来到大陆,并在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设立了联络处,司职承办港台在内地委托代理,他们均为华人,熟悉内地情况,且拥有现代化侦查器材,训练有素,其竞争实力不容小觑。  关于私人侦探的“不合法性”的另一个焦点是“隐私”问题。大家都知道,隐私权在中国司法实践上受到法律保护。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口头宣扬的,视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第一次以“名誉权”的名义得到法律认可。  但是,大家要明白这样一点,法律保护的是正当的隐私权,而那些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人的隐私权,法律不应该予以保护。譬如“第三者”和“包二奶”的问题,目前是一种较突出的社会现象。新《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配偶一方若不忠实,就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时,若保护不忠一方的隐私权,也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不忠实一方进行调查。  一个小偷在偷别人的东西,这是他的隐私,但这是“违法隐私”,难道不可以调查和干涉吗?一个贪官正在受贿,这也是他的隐私,但也属于“违法行为”,难道对他调查还有错,还侵犯了这个贪官的隐私权?一个花心男人在“包二奶”,并和“二奶”生养了孩子,这也是他的隐私,难道这样的隐私不能“侵犯”?非法的隐私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我对非法隐私进行侵犯就是一种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正当行为,这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也是我所从事的私人侦探工作的社会意义之所在。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受害人通过偷拍、偷录的视听材料,终于可以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这不仅给“私人侦探”的工作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空间,而且也为其合法开展业务找到了恰当的法律解释。

    第一节 我的合法性(2)

    但是,对这个规定的界定,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认为,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公布后,有些人误解了“未经同意”这个内容,忽视了其中的严格限制。因为“未经同意”的情形是千差万别的,例如银行内的录像与去别人家安装窃听器,前者虽未经储户同意,但却是合法的,后者则是非法的。所以在解读“未经同意”这句话时,一定要把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作为前提。  还有很多专家、教授表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民间调查机构没有侦查权,民间组织的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也值得探讨。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在员工的审查把关上均出现过一些问题,出现了诈骗闹事、诱奸妇女、暗中拍卖被调查人的家庭隐私情报资料,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还有一些“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曾多次插手党政领导的家事纠纷,成为社会治安方面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  律师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以往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有实质性的突破。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争鸣认为,以前视听证据也是证据,但规定严格,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取证难的局面,由此当事人举证责任更大。但由于法律对搜集证据的主体未作十分明确的规定,在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庭又因客观原因不愿搜集证据的情况下,只有依靠社会力量来完成取证。只要证据是合法的,而且对方无证据反驳,法院应予采信。  另一律师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而实际上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一个男人和他的“二奶”在街上手牵手的照片被拍下,就不能算是侵犯隐私。因此,对私人侦探合法搜集到的证据只要运用得当,也可成为呈堂证供。  还有律师谈到了民事婚姻,新《婚姻法》尽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或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证据如何采集,却没有规定。新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私自偷拍、偷录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规定有所放宽。这些法律规定,为私人侦探这行提供了市场空间。  然而,我是“忍者”又是“智者”,我很清醒自己在这个社会扮演的角色。司法机关从来没有给我添什么麻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知法守法,不做坏事,所以没有落下什么把柄和口实。当然这也与私人侦探的特殊身份有关系,他们找我的麻烦只可能给我带来小麻烦,我要是长期盯住他们中间某个人不放,却有可能给他们个人找大麻烦:轻则丢了饭碗,重则坐牢杀头,两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换句话说,我处在食物链的下游。  10年来,尽管不被某些人认同,但老百姓之中的弱势群体却非常认同和欢迎我,因为我的职业迎合了他们的期待,替他们排忧解难,同时为社会减少了一些恶性矛盾。从这一点上看,我的行为有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10年多时间,我一共接了960件委托,毫不夸张地说,成功率达到了98%,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件遇到了挫折。而这几件之所以失利,几乎都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  我戴着镣铐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夹缝中舞蹈,尽管很累很艰难,但我尽量跳得优雅一些,好看一些。因为,我时时刻刻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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